一、有關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
- 蒐集目的:如附表於符合本行營業登記項目或法令准許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國籍、出生地、住居所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或本行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 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對象:本行(含海內、外分支機構)與關係企業、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行具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往來金融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與本行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向本行讓購資產及負債或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如有)、及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對象、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對象等。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 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 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限。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